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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针对物业收费明码标价的最新政策!提醒告诫各小区物业严格执行!

2021-11-25 09:23:34    平遥房产网     楼市行情     来源: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政策

的提醒告诫函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等规定,现对各相关经营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各物业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5122号)文件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具体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如有政策调整或新的收费标准出台,各物业企业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并遵照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5122号)、晋中市发改委、住建局《关于转发《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市发改价格字2015118号)、原晋中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关于晋中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的通知》(市价管字〔2014118号)的相关规定:

1、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严格按照原晋中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关于晋中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的通知》(市价管字〔2014118号)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月、季、年计收,也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2、住宅物业电梯运行服务费,包括电梯日常维护养护费、直接物质消耗费用及相关检测检验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原晋中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关于晋中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的通知》(市价管字〔2014118号)的相关规定,在不超过最高限价内据实收取。

3、住宅小区装饰装修服务费按照原晋中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关于晋中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的通知》(市价管字〔2014118号)的相关规定,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米不超过6元收取,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饰装修服务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业主(使用人)及有关人员收取其它费用。

4、物业服务企业采用IC卡管理的,收取物业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工本费、押金。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IC卡丢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收取最高不超过10/卡的工本费。

三、停车服务收费

停车服务收费严格按照原晋中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关于晋中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的通知》(市价管字〔201447号)文件执行,严禁超标准收费。

1、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属于政府指导价格,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供有效的管理服务方可收费(小型车需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配置门禁、监控、智能化管理系统;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需有固定车棚、设置专人管理服务)。

2、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中采用IC卡管理的,收取停放服务费后不得收取工本费、押金;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IC卡丢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收取最高不超过10/卡的工本费。

3、小型车服务费标准有三档:露天停放不超过40/.车位,非露天不超过80/.车位,机械式立体车库不超过120/.车位。摩托车不超过15/.车,电动自行车不超过10/.车,自行车不超过5/.车,三轮车在上述收费标准上加收50%

临时停放:小型机动车1小时内免费,超过一小时后,1.0/.小时,每天(连续停放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不超过10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1/.次,自行车0.5/.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以上的,每24小时计费一次。

4、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等。

    四、代收费

   (一)电费:

    1、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用电价格(物业企业代收电费的用户)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晋价商字〔2012186号)文件规定,执行每度电0.487元的合表价格(低保户和五保户每度电0.477元),不执行阶梯电价,物业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业主分摊用电损耗。

2、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根据山西省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8539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9261号)文件规定,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转供电场所总表后所有终端用户(包括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和转供电主体自用电等)应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表。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具体电费标准按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除以总表后所有用电量确定。转供电场所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等共用设施电费,一律不得再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商户、租户)收取,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由转供电主体和全体终端用户协商,公平分摊。同时要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将电网企业开具的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所有终端用户用电量明细、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标准以及电费总额、转供电场所共用设施电费分摊清单等进行公示,在电网企业出具电费结算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全部公示内容,主动接受执法检查和用户监督。

3、针对今年疫情影响,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我省8部门联合文件(晋市监发〔2020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文件规定,除高耗能行业外,一般工商业电价按原到户电价水平95%结算,优惠时间为2020.2.1-2020.12.31

(二)水费:

1、水费按照原晋中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平遥县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市价管字〔20144号)、原平遥县物价局《转发<关于调整平遥县自来水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平价字〔20141号)、平遥县发改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平发改字〔2017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文件规定:

1)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的实行阶梯价格。未实行一户一表的收费标准为2.7/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85/立方米。

2)非居民生活用水:水费4.0/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2/立方米,水资源税0.7/立方米。

3)特种用水:水费30/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2/立方米,水资源税3/立方米。

    另外,根据原晋中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关于晋中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的通知》(市价管字〔2014118号)的相关规定,小区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可以据实收取每立方米不超过0.3元的二次供水服务费,无设施的不得收取。

物业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业主分摊用水损耗。

2、针对今年疫情影响,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我省8部门联合文件(晋市监发〔202086号)、平遥县发改局《关于阶段性降低我县住宿和餐饮企业自来水价格、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平发改字〔202014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和延长阶段性降低住宿和餐饮行业用水用气价格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0301号)文件规定,住宿和餐饮企业用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2020.3.2-2020.4.30降低10%2020.5.1-2020.12.31在前期降低10%的基础上,再降低10%(累计20%)。

(三)垃圾处理费:

城市居民垃圾处理费严格按照原平遥县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市居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平价字〔201325号)文件规定统一以户为单位征收,收费标准为每户每月5元。其他单位及经营户垃圾处理费按照《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平价字〔201030号)文件规定征收。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电、供水、环卫、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与物业服务费捆绑收取。

五、对违法收费行为的处罚规定

    1、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之规定,如物业企业存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收费或不按文件规定执行优惠政策等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向社会曝光。

    2、对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物业企业,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之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六、及时整改,按时报送

各物业企业接到本提醒告诫函后,要针对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立即全面整治自身存在的不规范价格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于20201210日前,上报以下资料:

1、整改情况(至少包括收费公示情况、不规范价格行为整改情况、疫情期间优惠措施落实情况等);

2、收费公示影像资料、优惠措施落实资料。

3、报送方式:

以上资料,电子版发至县市场监管局双反股邮箱pyxscjsfg@163.com,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报至县市场监管局110室和所辖各市场监管站。

    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处罚。 

    举报电话:12315

                             

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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